執業分享─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

 

最近去看了「關於我和鬼變成家人的那件事」(以下稱「鬼家人」)這部電影,「鬼家人」是2023年2月10日上映的臺灣電影,是一部非常優秀的電影,節奏明快、卡司堅強,笑點與淚點交織。而這部電影裡面除了有許多讓觀影人會心一笑同時發人深省的議題以外,電影中也有一些有趣的法律議題可以跟大家聊聊。

-騎機車不能穿拖鞋嗎?-

在片中由劉冠廷客串的交通警察,向一名被攔檢的騎士說他可以開一張比較便宜的罰單,就是騎士穿拖鞋騎機車這件事情。而這其實是一個真實存在過的法律規定哦!

民國70年7月17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二、僅著背心、內褲者。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也就是說,過去如果駕駛人「衣衫不整」地駕車,確實有可能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條規定的處罰,但這條規定在75年修正時刪除了,所以現在駕駛人是不會再因為穿拖鞋騎機車受罰了哦!

不過,穿著拖鞋騎車其實還是比較危險,姑不論在騎檔車時可能會勾錯檔位,就算是騎著速克達,如果真的發生車禍,拖鞋對於腳部的防護也顯然不足,所以還是建議騎乘機車不要穿著拖鞋為妥。

 

-同性婚姻在臺灣的發展-

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達到婚姻平權的國家,就是我們的臺灣。

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第748號解釋,以及其後立法院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後,在臺灣,「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當然,後續在法制操作上一些更細膩的規定,或許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電影中的毛毛卻是提醒了我們一個有趣的問題,毛毛說過去的同志因為沒有法律上婚姻的可能,因此對於交往關係通常會是及時行樂,但在同婚通過後,他對未來有了不同的想像,他希望有一個人能夠一直愛他、陪伴他,因而他希望能夠跟另一半結婚。

而毛毛這樣對於婚姻的強烈渴望,卻反而讓他的前男友卻步了。

對我而言,這是一種典型的當事人內心期待與法律規範有落差的情況。

在處理家事案件的時候,我會去傾聽、同理甚至可能面質當事人的想法,這或許因為過去受過社工師的專業訓練,現在的我在法律諮詢時,除了跟當事人討論法律要件的適用外,我也很希望能夠透過會談的情緒支持與同理心,讓當事人能夠試著「瞭解自己」,知道自己心裡面真正所需要的,而且有時候,這部分不一定是需要法律來處裡的。

就像毛毛對於希望有人愛他一輩子的這份渴望,是否一定要透過法律上的婚姻才能實現呢?或許也未必吧!

 

-冥婚可以離婚嗎?-

電影中,兩位男主角一開始並沒有想「冥婚」的念頭,畢竟兩人「一直一彎」,有著截然不同的性傾向。

不過,如果我們要談法律上的結婚,這是一種設定身分的法律行為,依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在電影的設定裡,毛毛作為已經死亡的靈魂,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權利能力,因此這個「冥婚」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可言。

不過,我國的司法判決中,也有稱呼「冥婚」為民俗上婚姻關係,並以之作為精神慰撫金計算參考標準者(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由於早期我國結婚採取「儀式婚」,在91年6月4日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2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而這條規定在96年修法時已經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在我國,過去結婚這件事情的重點在於是否有辦理公開儀式,縱使事後有辦理登記,這個登記也可能被其他反面的事證推翻

因而過去也曾有當事人誤以為結婚只要有登記就好,並未舉行公開儀式,而事後被法院認為其婚姻不成立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無論如何,在「冥婚」關係中,由於另一方已經死亡,所以原則上,「冥婚」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因而也無法適用法律給予的協議離婚、裁判離婚或調解離婚制度了。

不過,我想如果冥婚的人真的能夠與另一半「見面」,那麼或許協議離婚會是個可行的方式哦(甚或可以讓法師擔任調解委員!?進而辦理調解離婚?)

 

-還沒看過電影嗎?不敢相信!-

「鬼家人」上映後佳評如潮,好電影值得買票進場支持,請大家務必撥冗到電影院好好觀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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