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調酒#1-酒類商品之警語標示與網路行銷
[咖啡馬丁尼 Espresso Martini]
建議酒譜
Kahlua…………………. 45ml
Vodka………………….. 30ml
Espresso………………. 30 ml
每年的10月1日是國際咖啡日,以咖啡為材料之一的調酒非常多種,這一篇來介紹一下「咖啡馬丁尼」。
上圖是自己在家嘗試製作的咖啡馬丁尼,下圖則是3年前去參加米絲阿樂局調酒體驗課程時紀錄下來的照片。
將所有材料以及冰塊加入雪克杯中,充分搖晃後,再以雙層過濾方式倒入雞尾酒杯中,可以再以烘烤過的咖啡豆作為Garnish點綴,增加咖啡香氣。
如果調製後覺得使用Kahlua口感過甜,亦可以考慮換成其他咖啡利口酒,例如Mr. Black或Merlet,或是增加Espresso的比例。
禁酒令(Prohibition Era)與琴酒熱潮(Gin Craze)
喜歡調酒的朋友應該對於美國在1920年至1933年實施的禁酒令並不陌生,或許也會知道,18世紀是琴酒在英國蔚為風潮的時代,當時倫敦人對琴酒有一股瘋狂的琴酒熱潮(Gin Craze),這股熱潮造成了許多負面的影響,例如在1751年間,倫敦有多達9,000名兒童死於酒精中毒,後來,英國議會至少陸續通過了八種不同的法案,才逐漸改善這股琴酒熱潮(註一)。
顯然,酒精這玩意兒,能載舟亦能覆舟。因此,如何管制酒類一直是世界各國的課題,從產地、工序、成分的規範,到廣告、行銷、銷售的限制。
酒類廣告促銷應標註警語
今天可以來聊聊後者,也就是法律對於酒類商品在廣告、行銷、銷售的限制規範,因為對於在網路撰寫酒類部落格,例如品飲心得、調酒心得的人來說,最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就是:我的文案中需不需要加註酒類警語?
依據臺灣「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至少有「禁止酒駕」跟「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以及其他相關的警語,而且關於這些警語的標示,也必須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跟「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的規範,否則可能會被處3萬到50萬的罰鍰。
品飲心得或調酒心得是否適用?
問題在於,個人部落格只是寫出品飲心得或調酒心得,算是廣告和行銷嗎?
目前搜尋到的法院判決或是訴願決定中,大多數行為人是因為在臉書或其他社群平台「銷售」酒類,卻沒有在文案中加上警語而被檢舉,進而遭到裁罰。
至於主管機關的見解方面,在部分地方性的行政規則(註二)是認為,如果網路刊載內容有特定酒品之品名或圖樣,或同時輔以價格、容量、酒精度或商品簡介等其他資訊,可能就要注意應該要標示警語;不過,對於「調酒酒譜」或「探討特定酒品之釀造技術、口感、熱賣原因之文章」等等個案情況,如果沒有特定推廣或宣傳酒品之目的,那或許就可以免標示警語。
其他國家如何處理呢?
部分國家對於酒類警語標示也有類似規範,例如日本規定,容量在50毫升以上的酒精性飲料,必須標示「法律禁止20歲以下之人飲酒」(註三);美國則是規定,酒類品牌標籤必須標示「根據醫生建議,女性懷孕期間不應飲酒以避免先天缺陷風險」、「飲用酒精會降低您駕駛車輛或操作機器的能力,並可能損害健康」(註四),不過這多是在規範酒類商品的販售。
警語標得好,分享沒煩惱
回過頭來說,在網路行銷當紅的現代,「個人部落格」的界線也逐漸模糊,聰明的廠商也開始會找人氣十足的個人部落格幫忙代言、宣傳。建議有心分享酒類心得或知識的網友,在不影響整篇文案的美感與架構下,應盡可能加上警語,此不僅避免可能遭主管機關裁處的風險,其實也是為自己的社會影響力盡一份責任哦!
註一:Gin & Tonic琴通寧雞尾酒完美調配全書,p13-15。
註二:可參考臺北市或臺中市的辦理網路酒類廣告或促銷案件之認定原則。
註三:平成元年11月22日国税庁告示第9号「二十歳未満の者の飲酒防止に関する表示基準」。
註四:27 CFR § 16.21 – Mandatory label information。
⛔️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